江西浩德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浩德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众福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21财保26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浩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汇仁大道266号(创新创业基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7612660X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众福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民营企业园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5FKAE1K。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申请人江西浩德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2019)赣0121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众福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该裁定已执行。现申请人江西浩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众福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