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21民初1450号之一
原告:江西浩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汇仁大道266号(创业创新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7612660X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润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斜桥镇敦义大桥东首18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WREG3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江西浩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润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浩德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江苏润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价值431万元的房产或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一份(保单号PZDM202036010000000198)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浩德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润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熊绍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罗薇
书记员曾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