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浩德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靖江市鑫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润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第三人江西浩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1659号

原告:靖江市鑫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城南经济开发区城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元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桂鑫,江苏法舟(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为民,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润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斜桥镇墩义大桥东首180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应红,江苏谦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第三人:江西浩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汇仁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华荣。

原告靖江市鑫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润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浩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靖江市鑫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以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靖江市鑫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鑫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靖江市鑫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卢 山

审判员 叶波平

审判员 刘方辉

二Ο二Ο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邵 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