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江西大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637执保294号
申请执行人: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7MA0B1TEM0E,住所地:博野县大齐村。
法定代表人:冉永水,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大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61YM73A,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北路77号新城吾悦广场办公11#楼717至719室。
法定代表人:徐晓春。
被执行人: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7MA09P9292E,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南小王乡东王各庄幸福路82号。
被执行人: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736305952,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北路88号恒大名都综合楼。
申请执行人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江西大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39万元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控制被执行人江西大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泽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岳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