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银川市金济物资有限公司、江西大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30财保277号
申请人:银川市金济物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1735975052G。
法定代表人:马吉。
地址:宁夏永宁县。
被申请人:江西大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61YM73A。
法定代表人:徐晓春。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申请人:河北臣超经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MA0EJKA79D。
法定代表人:李海燕。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银川市星怡达包装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6H0BF01。
法定代表人:郑玉莲。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申请人银川市金济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西大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臣超经贸有限公司、银川市星怡达包装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银川市金济物资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江西大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臣超经贸有限公司、银川市星怡达包装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栗保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