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安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7民初5190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建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安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中物流信息大楼2011-201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武勋,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9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广州凯闽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93号1201房(部位:自编1211室)。
法定代表人:古彬。
原告***诉被告湖南安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及广州凯闽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