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7民初5191号
原告:***,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建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安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中物流信息大楼20楼2011-201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武勋,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是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是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广州凯闽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93号1201房(部位:自编1211室)。
法定代表人:古彬。
原告***诉被告湖南安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小平、广州凯闽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