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7419号
原告:北京博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9号密云区投资促进局办公楼312室-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
法定代表人:梁伟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长安,北京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仁达养老院,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于庄散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10113××××。
法定代表人:汪成林,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坡,北京广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博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仁达养老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博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博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博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焦广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德尚
书 记 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