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执183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宏宇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梅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刚,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博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桐城市人,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执行北京鑫宏宇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博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5457号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证券、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545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麦育亥
审判员 单德瑞
审判员 吕 鑫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