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12执567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三平爱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华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三平爱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华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在立案前已经抵押给银行,且在延庆法院有未结的案件,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