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鑫宏宇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3民初16570号
原告:北京鑫宏宇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达么庄村26号北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318003156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9号密云区投资促进局办公楼312室-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8839174X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博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身份号码×××。
被告:***,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桐城市村民,北京博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身份号码×××。
原告北京鑫宏宇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鑫宏宇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北京鑫宏宇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鑫宏宇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陶小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