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7913号
原告:陕西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号码XXXXXXXXXXXXXX0163。
法定代表人:裴晓青,总经理。
被告:北京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11XXXXMA00805W45。
法定代表人:韩涛。
被告:***,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陕西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原告陕西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原告陕西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喆
书 记 员  赵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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