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9民初11445号
原告:**,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
被告:北京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涛。
原告**与被告北京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北京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案件须公告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院于2022年3月2日已经向**告知了交纳公告费的方式及期限、不缴纳公告费的法律后果,截至2022年3月16日**仍未交纳,**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公告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其他诉讼费用,**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公告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永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程雪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