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䌗京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8601执3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山东庄村前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韩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英群,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贾培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艳萍,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冀8601执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建
审判员 李延军
审判员 刘如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