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辉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民初1457号 申请人:北京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山东庄村前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辉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辉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914,272.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辉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14,272.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