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民初1457号之一
申请人:辉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北京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山东庄村前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辉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作出(2023)津0114民初14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辉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14,272.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保全案号(2023)津0114执保403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23)津0114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辉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其申请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2023)津0114执保403号对辉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2023)津0114执保403号对辉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冀R5××**、冀RB××**号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