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星照明有限公司

江苏龙星照明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22民初14221号
原告:江苏龙星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章集街道跃进村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熊婧,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纪先兵,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原告江苏龙星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纪先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龙星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2元,减半收取152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