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民初6920号
原告:江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白甸镇思进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宝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君赢,海安市白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龙翔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开发区东海中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陈锐。
原告江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龙翔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2019年11月12日原告江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江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晶晶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丁 冀
书 记 员 任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