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钢实融创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百耐尔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钢实融创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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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原稿用纸






执 行 法 官





法 官 助 理





书 记 员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7执1450号
申请执行人:***耐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阳光大道怡景江********房。
法定代表人:童昶,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实融创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武钢厂区轧板南路>
法定代表人:孙可,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耐尔科技有限公司与***实融创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实融创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20)鄂0107民初29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耐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877.85元;2、向申请执行人***耐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62,877.8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9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承担案件执行费843元。
现查明,截至2020年10月2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352.1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实融创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072.97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小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房翰申
书记员吴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