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钢实融创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三宝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武汉钢实融创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7财保22号
申请人:武汉三宝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道林场。
法定代表人:李响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实融创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武钢厂区轧板南路。
法定代表人:孙可。
申请人武汉三宝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实融创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30559.7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为此,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在430559.75元以内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2142010000000037)。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三宝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实融创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30559.7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余雪菲
书记员李成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