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钢实融创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恒瑞天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武汉钢实融创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炼铁修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7执1900号
申请执行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一路民主街**海正五金机电市场****。
法定代表人:陈邦柏,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周生、白小云,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实融创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炼铁修造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武钢厂区轧板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进军,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实融创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武钢厂区轧板南路
法定代表人:孙可,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实融创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炼铁修造分公司、***实融创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实融创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炼铁修造分公司、***实融创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20)鄂0107民初32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9,719.32元;2、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629,719.32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3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承担案件执行费8,69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截至2020年11月19日,被执行人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1763.2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实融创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炼铁修造分公司、***实融创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0,179.53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小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房翰申
书记员吴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