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钢实融创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钢实盛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武汉钢铁有限公司、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07民初2894号
原告武汉钢实盛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钢铁有限公司、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钢实融创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武汉钢实盛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钢实盛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林艳 审判员  刘洋 审判员  刘友
法官助理汤西倩 书记员汪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