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钢实融创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贫耐火材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钢实融创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钢实盛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4864号
原告:***贫耐火材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道工业港村杜家井张家湾34号。
法定代表人:桂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幸子,湖北秋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钢实融创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武钢厂区轧板南路。
法定代表人:孙可。
被告:武汉钢实盛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20号阜华大厦C幢6-02号。
法定代表人:郭华庆。
原告***贫耐火材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钢实融创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钢实盛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程军独任审理。原告***贫耐火材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贫耐火材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贫耐火材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程 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高 明
书 记 员  毕田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