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24财保4号
申请人:云南恒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新亚洲体育城星都总部基地60幢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71944194X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科,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程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永南大街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563180009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云南恒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案,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昆明程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昆明市富民县的溪水兰庭小区被申请人名下编号为:B2栋2号、D1栋1号、D3栋1号、D4栋1号、D4栋2号、D5栋1号、D5栋2号的房屋(保全金额为4780142.34元)。并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了担保,若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昆明程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昆明市富民县的溪水兰庭小区被申请人名下编号为:B2栋2号、D1栋1号、D3栋1号、D4栋1号、D4栋2号、D5栋1号、D5栋2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