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浩悦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浩悦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金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757号

原告:安徽浩悦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吴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5095863XB。

法定代表人:李叶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海东,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金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香樟大道299号澜溪镇花园13幢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13W17Q。

法定代表人:李梦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浩悦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浩悦公司)诉被告合肥金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浩悦公司诉称其与金旺公司于2018年8月8日签署《购销合同》,约定金旺公司为其提供一套型号为CEMS-2000,价值407000元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设备。2018年8月31日,设备安装完毕。浩悦公司按约支付了325600元货款。设备在调试运行期间出现巨大数据误差问题。经协商,金旺公司对设备进行了调试、校正。2018年10月29日、12月2日,浩悦公司委托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设备进行检测比对,比对结果表明设备仍不能准确检测部分数据,存在质量问题。后经多次催告,金旺公司仍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解决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浩悦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浩悦公司、金旺公司于2018年8月8日签订的《购销合同》;2、金旺公司立即退还已付货款325600元及利息损失(以325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付款之日起至退款之日止),并自行运走提供给浩悦公司的设备;3、金旺公司赔偿浩悦公司已支付的检测费用8000元;4、金旺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金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购销合同时约定如双方就争议无法协商一致,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因案涉合同是金旺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8月8日在浩悦公司的住所地即位于合肥市长丰县的采购办公室签订的。据此,本案应移送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浩悦公司与金旺公司签署的《购销合同》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但该合同中并未记载签订合同的具体地址,应视为约定不明。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金旺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合肥高新区香樟大道299号,属本院管辖范围,综上所述,金旺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合肥金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异议受理费80元,由被告合肥金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陶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何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