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思博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10820号
原告: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号大院9号楼102房自编A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宏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强、刘玉莹,均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思博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原名:广州佳睿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235号7栋405A房。
法定代表人:陈杰。
本院审理的原告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思博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2021年5月19日,原告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50元、保全费1992元,合计4342元,由原告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敏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宜静
蔡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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