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珠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执82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大院****自编**。
法定代表人:李宏荣。
委托代理人:袁雪祝,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晓洁,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北京大学生态文明珠海研究院、珠海市环境科学研究所),住所地:,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红宝路****信用代码:12440400455925210N。
法定代表人:邵英贤。
关于珠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与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21)第41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55000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5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上述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之款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处理。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12896元,由申请人承担967元,被申请人承担1192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中科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另外,被执行人需承担执行费583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履行355000元。就剩余部分,经双方协议,约定在2022年3月1日前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温建鸿
执行员  李晓琦
执行员  赖江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姝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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