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昊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昊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济源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豫0883行初15号
原告:河南昊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永城市东城区亿丰广场3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双杰,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第二行政区八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源市第一行政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石迎军,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济源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河南昊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济源市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处罚和复议决定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已就涉案工程承包人***私刻原告公司印章承揽工程的行为向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报案,且该局已对此立案侦查,由于本案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原告以此为由申请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昊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中止审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李来保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廉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