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况磊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604民初1534号
原告:***,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况磊,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告:安徽宿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盛世商贸城B2#1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况磊、安徽宿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孙浩
书记员*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