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4民初14214号
原告:新疆天缘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南路320号6栋2-2。
法定代表人:钟怀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瑾,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宿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盛世商贸城B2#1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淮北市拓基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北三巷16号南湖小区高层1-1-102室。
负责人:任启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天缘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宿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市拓基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新疆天缘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天缘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天缘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新疆天缘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红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