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302财保283号
申请人: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四山村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宿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盛世商贸城B2#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宿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宿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