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宿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9民初10170号
原告:***,男,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宿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盛世商贸城**10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被告:***,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宕昌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宿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减少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起诉标的54,913.04元,案件受理费1,172.83元(原告预交),庭审终结前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后标的为24,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00元,向原告退还972.83元,实际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邮寄送达费200,合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