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502财保755号
申请人:山东润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QA6L00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宿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盛世商贸城B2#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MUG104K。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润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宿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润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宿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润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宿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申请人山东润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