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502民初591号
原告:山东润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QA6L00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宿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盛世商贸城B2#106,统一社会信用代91340600MA2MUG104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宿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告山东润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润营公司)与被告安徽宿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宿工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润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安徽宿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润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山东润营公司与安徽宿工公司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2.判令安徽宿工公司支付山东润营公司租赁费321837.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09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0元;以上共计366927.11元;3.判令安徽宿工公司返还山东润营公司租赁物:工字钢240米、钢管54671.2米、扣件18135个、丝杠9400根、钢管接头1000个;并支付上述租赁物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租赁费;4.本案诉讼费用由安徽宿工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日,山东润营公司与安徽宿工公司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约定安徽宿工公司租用山东润营公司的建筑器材,用于其承建的临沂市沂水县怡和廊桥工地;双方对具体租赁器材的名称、数量、租金计算及支付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安徽宿工公司提取了租赁物,但至今未按约定支付租赁费。山东润营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安徽宿工公司辩称,对租赁合同没有异议,认可租金,同意承担诉讼费用、律师费;因为租赁物一直计费,故不同意承担利息。
庭审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本院组织了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1日,山东润营公司(甲方)与安徽宿工公司(乙方)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的建筑器材。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根据乙方对其承建工程的需求将建筑器材出租给乙方,出租建筑器材的名称、数量及租用日期等,以提货单为依据,以退货单上的日期为租赁建筑器材的使用截止日期;根据提货单、退货单计算实际租赁建筑器材的数量及使用期间,依据收费标准计算租赁费用;如果租赁的建筑器材发生损坏、丢失,乙方以合同规定的赔偿收费标准赔偿甲方,甲方开出的收费收据日期代替退货单计算租赁期间;如租赁物损坏、丢失后乙方不及时赔偿,则该部分租赁物的租赁费继续计算,直至全部退还或者清偿为止。合同第二条约定,钢管(架杆)每米每天收费0.014元,扣件(架扣)每个每天收费0.012元,65公分丝杠(顶托、顶丝)每根每天收费0.04元,20公分钢管接头每个每天收费0.011元,30公分钢管接头每个每天收费0.011元,10公分钢管接头每个每天收费0.011元,工字钢每米每天收费0.4元。合同约定的丢失赔偿标准为:钢管(架杆)损坏、丢失,每米赔偿16元;扣件(架扣)损坏、丢失,每个赔偿6元;63塔吊损坏、丢失,每台赔偿330000元;80塔吊损坏、丢失,每台赔偿750000元;丝杠(顶托、顶丝)损坏、丢失,每个赔偿20元(其中单独损坏、丢失盘一个赔偿2元、螺母一个2元);钢管接头损坏、丢失,每个赔偿5元。合同第六条约定,建筑器材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自行转租;乙方承诺每月底前付清所有租赁建筑器材之前产生的租赁费,如没有付清,乙方自愿以拖欠的租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息,直至全部清偿本息为止;如乙方持续拖欠租赁费或者转移、隐藏租赁的建筑器材等的情形,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提前收回建筑器材及租金,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本合同与提货单、退货单具有同等效力,提货单、退货单及结算清单上乙方工地人员的签字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乙方限定签字人员,乙方需向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或者在本合同的工地材料经办人处填写清楚,对乙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七条约定,本合同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至租赁器材全部退还、租赁费全部付清后终止;如有担保方,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直至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如乙方拖欠甲方租赁费,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法规定,代位向乙方的债务人主张;租赁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发生诉讼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违约方承担所有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付款方式:租金每三个月付所有租金的百分之三十,元旦前付所以租金的百分之七十,桥面完成付到所有租金百分之八十,封顶后付到所有租金百分之八十,余款清场一个月内付清全款。
合同签订后,安徽宿工公司租赁了工字钢、钢管、扣件、钢管接头等建筑器材,山东润营公司与安徽宿工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对账结算。庭审中山东润营公司主张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共欠租赁费用321837.11元,安徽宿工公司予以认可。现尚有租赁物:工字钢240米、钢管54671.2米、扣件18135个、丝杠9400根(规格30*65)、钢管接头1000个未返还。
另查明,山东润营公司与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润营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为山东润营公司与安徽宿工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润营公司支付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费25000元。另山东润营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支出保费800元。
本院立案后,向安徽宿工公司邮寄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安徽宿工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签收。
本院认为,山东润营公司与安徽宿工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安徽宿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山东润营公司租金,已构成违约,致山东润营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山东润营公司请求解除安徽宿工公司之间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该租赁承包合同自安徽宿工公司收到本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之日即2022年2月22日起解除。山东润营公司请求安徽宿工公司支付租金321837.11元、律师费25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山东润营公司请求支付利息损失20090元,本院认为,合同第六条约定安徽宿工公司承诺每月月底前付清所有租赁建筑器材之前产生的租赁费,如没有付清,乙方自愿以拖欠的租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息;但合同的付款方式部分又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为“租金每三个月付所有租金的百分之三十,元旦前付所有租金的百分之七十,桥面完成付到所有租金百分之八十,封顶后付到所有租的百分之八十,余款清场一个月内付清全款”,故合同对付款方式存在两种不同的约定。本院综合合同约定、安徽宿工公司的违约情况以及实际损失情况,酌情支持利息损失6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山东润营公司请求返还安徽宿工公司返还租赁物工字钢240米、钢管54671.2米、扣件18135个、丝杠9400根、钢管接头1000个,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山东润营公司请求安徽宿工公司支付上述租赁物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租金,本院支持其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即2022年2月22日止的租金共计76232.87元;对合同解除后的租金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山东润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宿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于2022年2月22日起解除;
二、被告安徽宿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润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21837.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000元、律师代理费25000元,共计352837.11元;
三、被告安徽宿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润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物工字钢240米、钢管54671.2米、扣件18135个、丝杠9400根(规格30*65)、钢管接头1000个;并支付上述租赁物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共计76232.87元;
四、驳回原告山东润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02元,由原告山东润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30.64元,由被告安徽宿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71.36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安徽宿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宿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