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鑫康瑞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安康市鑫康瑞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白河县城关阳光大厦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9民初228号

原告:安康市鑫***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

法定代表人:高旭宏,男,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白河县城关XXXX大厦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白河县。

委托代理人樊恩本,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辉,系该楼业主。

原告安康市鑫***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河县城关XXXX大厦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诉讼参与人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康市鑫***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573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楼宇对讲系统安装及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接白河县XXXX大厦楼宇对讲系统工程项目,同时约定了工程总价为48000元,工期15天。在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原告定金3000元,待工程验收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尾款45000元。原告如期完成工程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在使用过程中将可视门禁主机锁死,于2019年12月12日将可视门禁返厂维修调试,花费730元由原告垫付。至今,被告已使用该系统近两年,但只支付23000元,余款25730元一直未支付。2019年8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书,承诺2019年9月1日付10000元,剩余部分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结清,但至今未支付。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公正判决。

白河县城关XXXX大厦业主委员会辩称,该工程还有14户未安装,并且经常不能使用。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楼宇对讲系统安装及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白河县XXXX大厦楼宇对讲系统工程项目,工程总价为48000元。该系统已经使用近两年,尚欠25000元。白河县城关XXXX大厦业主委员会未经该楼业主共同选择产生,系该楼层部分业主自发决定成立。为了解决该楼居住安全问题,业主樊恩本等人代表业主与本案原告签定楼宇对讲系统安装及技术服务合同。因该楼部分业主未交纳摊派资金,导致拖欠原告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合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白河县城关XXXX大厦业主委员会支付其工程余款25730元,但业主委员会仅是业主选举出来实行自治管理的民间组织,无独立财产,无法独立承担义务,故白河县城关XXXX大厦业主委员会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康市鑫***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44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英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