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鑫康瑞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盛兴园劳务有限公司、安康市鑫康瑞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8执1407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鑫康瑞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511,组织机构代码30533195-1,住所地安康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盛兴园劳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928MA70NPQL0W,组织机构代码MA70NPQL-0住所地旬阳市。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7298,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办理安康市鑫康瑞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诉陕西盛兴园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旬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的(2021)陕0928民初7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盛兴园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康市鑫康瑞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支付工程款720000.00元、缴纳诉讼费5500元。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启动了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盛兴园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该公司有存款账户,无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通过传统调查,该公司在工商管理系统显示在业,但实际停业,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陕西盛兴园劳务有限公司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案件继续执行的条件暂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928执14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志国
二0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