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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泰州市轩程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83民初1024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州市轩程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古溪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泰兴市横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泰州市轩程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