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83民初1024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州市轩程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古溪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泰兴市横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泰州市轩程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