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4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团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育才路9号檀营乡政府办公楼215室-950(檀营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738207H。
法定代表人:凌在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皇朝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199-12号三号楼地层七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55228547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团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皇朝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团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院(2017)桂04民初9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案涉执行标所在工程项目的部分房产权属纠纷二审未有结果,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须以该判决结果为协商依据为由,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院(2017)桂04民初9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桂04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日后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观全
审判员莫志祥
审判员龙跃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