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204民初1643号
原告:铜川新区长鸿五金交电销售部,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负责人:袁江旗,经营者。
被告:北京团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市。
法定代表人:凌在士。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本院在审理铜川新区长鸿五金交电销售部与北京团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川新区长鸿五金交电销售部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川新区长鸿五金交电销售部自愿申请撤回对北京团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川新区长鸿五金交电销售部撤回对被告北京团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铜川新区长鸿五金交电销售部负担。
审 判 长 王顺民
人民陪审员 杨关阳
人民陪审员 刘兰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付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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