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瑞鑫天然气有限公司

浙江铭仕不锈钢有限公司、冠县瑞鑫天然气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582号
申请人:浙江铭仕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诸暨市艮塔东路3-3号十楼浙江法校(诸暨)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562353297D。
法定代表人:冯田培。负责人
被执行人:冠县瑞鑫天然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787166636H。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冠宜春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汤俊朝,该单位。
浙江铭仕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冠县瑞鑫天然气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36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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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