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瑞鑫天然气有限公司

浙江铭仕不锈钢有限公司、冠县瑞鑫天然气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1273号
申请人:浙江铭仕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湖西村。
法定代表人:冯田培,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冠县瑞鑫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冠宜春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787166636H。
法定代表人:汤俊朝,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浙江铭仕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冠县瑞鑫天然气有限公司执行回转一案中,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5民再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冠县瑞鑫天然气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冠县支行1200××××1896账户内存款398263元至冠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建设银行冠县支行的账号3705********。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天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