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瑞鑫天然气有限公司

冠县乡村供水服务有限公司、冠县瑞鑫天然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民初1367号
原告:冠县乡村供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清泉街道冠宜春西路70号自来水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宁晴晴。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杰,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乐,公司员工。
被告:冠县瑞鑫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冠县冠宜春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汤俊朝。
原告冠县乡村供水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县瑞鑫天然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冠县乡村供水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冠县乡村供水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冠县瑞鑫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冠县乡村供水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元,申请费348元,共计659元,由原告冠县乡村供水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会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宗明
书 记 员 徐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