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321号
申请人:冠县乡村供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清泉街道冠宜春西路70号自来水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宁晴晴。
被申请人:冠县瑞鑫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汤俊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2)鲁1525民初13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284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284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 芸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