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1525民初1651号
原告:冠县瑞鑫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冠县冠宜春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员工。
被告:***,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清泉街道粮食局2号楼3**5楼东户。
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冠县瑞鑫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冠县瑞鑫天然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付燃气费2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月12日,原告接到被告保修电话,称家中经常断气,原告随即安排工作人员前往被告家中查看,发现燃气表异常。被告燃气表的扣费电子系统出现故障,屏显总累计用量不再准确,屏显总购买量为616方,累计使用547.5方,剩余68.5方,但燃气表的机械字轮显示已使用712方燃气,经原告缴费系统后台提取数据,被告实际累计购买616方燃气。根据国家标准GB/T28885-2012号文件《燃气服务导则》6.2.4条规定“燃气用户的用气量以基表显示的数据为基准数据”,故应以总使用量712方为准,燃气表扣费系统的故障导致被告用超712-616=96方天然气未能扣费成功,被告应向原告补交96方天然气的费用,天然气单价为2.75元/立方米,合计264元。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未果,依法提起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冠县瑞鑫天然气有限公司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燃气费264元的主张,被告***放弃要求原告冠县瑞鑫天然气有限公司退还68.5立方米燃气的主张;
二、被告***于2023年4月10日前向原告冠县瑞鑫天然气有限公司支付已为其新安装的燃气表及金属管费用共计560元;原告冠县瑞鑫天然气有限公司在被告***交纳该560元并为新装燃气表充值后立即向被告***恢复供气;
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冠县瑞鑫天然气有限公司承担;
四、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按印后,本调解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卢 涛
书 记 员 许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