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民初1695号之一
申请人:冠县新瑞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崇文办事处东环路高速路口南88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江北水城天沐温泉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马颊河林场。
法定代表人:卢震,执行董事。
申请人冠县新瑞天然气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江北水城天沐温泉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8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