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新瑞天然气有限公司

冠县新瑞天然气有限公司、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民初3707号之一
原告:冠县新瑞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东环路高速路口南88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塘中大道233号。
法定代表人:聂顺金,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原告冠县新瑞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冠县新瑞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冠县新瑞天然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冠县新瑞天然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冠县新瑞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其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卓
书 记 员 程圆圆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民初3707号之一
原告:冠县新瑞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东环路高速路口南88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塘中大道233号。
法定代表人:聂顺金,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原告冠县新瑞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冠县新瑞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冠县新瑞天然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冠县新瑞天然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冠县新瑞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其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卓
书 记 员 程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