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丽芳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广州丽芳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92民初17848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冯飞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怡,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何朝晖。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剑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丽雅
书 记 员 刘宝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