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40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175-9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群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亚,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颖怡,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再审申请人广州**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7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园林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程序存在问题,**园林公司二审期间提交新的证据,但二审法院不接纳且没有质证,应裁定再审。(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园林公司并非扣发***的提成,而是提成发放的条件未成就,不存在**园林公司减少***劳动报酬的行为。(三)二审法院就应收款回款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错误,***主张应当发放绩效奖金,应当由***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四)绩效奖金发放条件是否成就的举证证明责任不属于**园林公司掌握的范畴,**园林公司无法就未发生的事实提供证据,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五)根据另案生效判决,认定附条件发放劳动报酬系合法有效。综上,**园林公司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根据**园林公司的再审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园林公应司否向***支付绩效奖金。
***于2009年11月9日入职**园林公司,离职结算时与**园林公司签订了《***到2018年4月11日奖金发放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明确**园林公司欠付***绩效奖金总额为139041.99元,该明细表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园林公司主张***尚未将未收款项收回,不符合获取绩效奖金的条件。对此,本院认为,***在**园林公司工作期间,负责的业务项目应收款项均系由相关的客户付至**园林公司的账户,即便***是该项目的负责人员,但是项目所属的合同当事人为客户与**园林公司,**园林公司才是应收回款的权利人。因此,在***已经离职,并且将其所负责的相关项目均移交出去后,***自身并不具备追收回款的义务和条件,更无法获知**园林公司是否已收到相关的款项。而**园林公司对于涉案应收回款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在**园林公司已确认应向***支付139041.99元绩效奖金的前提下,**园林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并未收到上述项目的应收回款以及无法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追讨相应欠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判决**园林公司应向***支付139041.99元绩效奖金,处理并无不当。**园林公司主张二审法院程序存在问题,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园林公司于再审申请阶段提交的案例,与本案情形并不相同,不具备参考意义。综上,**园林公司于再审申请阶段并未提供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小娴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黄立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