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终146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丽芳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丽芳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民初264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称:1.无论在实践中还是合同形式上,《丽芳园林员工持股协议》都没有成立生效,双方之间并没有达成员工持股的合意,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从合同形式上,《丽芳园林员工持股协议》没有正式成立生效;(2)实践中,被上诉人从来没有向上诉人支付过任何的分红款项,也从未履行任何其他义务,该协议在事实上也不成立。2.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典型的民间借贷关系,而不是股权激励关系。(1)本案虽然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争议事项,但涉案款项是上诉人出借给被上诉人的款项,不涉及劳动报酬,不属于劳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本案属于民间借贷关系。(2)协议中约定了固定收益,与股权投资需要共担风险的特征完全相违背,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3)被上诉人从未履行任何相关义务,上诉人从未参与被上诉人的管理,也没有行使过任何股东权利,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属于投资关系。综上,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2.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借款115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6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20%计算利息,计至清偿之日);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裁定,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虽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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