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109财保4号
申请人: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田保税区市花路1号创凌通科技大厦A座11、12、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152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西唐欣旭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龙福路2号大唐世家8#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GCWE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唐欣旭光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656895.68元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7656895.68元的保单保函(保函号:BHGX20212382)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承诺如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其在担保金额内向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唐欣旭光投资有限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广西唐欣旭光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以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7656895.68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唐欣旭光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656895.68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作任何处分。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逍遥